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