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