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