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