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