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河道堤防所需的防汛岁修费由省、地、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