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二条有效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