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