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一条有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六)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