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九条有效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