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八条有效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