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四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