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