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