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