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有效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