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有效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