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