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八条有效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