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血站第八条有效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事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血站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为临床用血提供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