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