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连续四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百分之百的设区的市级城市;(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捐款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