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