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