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