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二十条有效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