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二十一条有效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医疗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