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八条有效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