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前由血站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健康检查合格的方可献血;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献血者说明。

非固定点采血应当先对献血者进行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采血后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血液进行化验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