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三条有效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或者按标准采集相当数量的成分血。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一次献血四百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