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一条有效提倡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以上;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