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