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县(市、区)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州、县(市、区)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