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市、州和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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