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市、州和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