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实行中医监督员制度。中医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医专业人员中经过资格考核合格后聘任,接受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对中医工作的有关社会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