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相一致,不得更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