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相一致,不得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