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下列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组织;成立综合评审、鉴定组织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其他与中医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