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公益性医疗服务任务。患者选择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