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等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