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等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