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防止重要中医药资源流失和技术秘密披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