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五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防止重要中医药资源流失和技术秘密披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