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