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五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借鉴、吸收国际现代医学成果和其他民族传统医学精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促进中医事业国际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