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中医机构应当重视对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