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规范管理职能,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依照章程规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