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按照规定验照、验证和年检,抗拒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