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不依法行政造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