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以各种形式强行推销商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管理部门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分,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还当事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