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对盗用、滥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