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其经济性质,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违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赔,可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