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其经济性质,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违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赔,可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