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起的投诉、诉讼,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