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协调、化解纠纷和争议。

有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制止、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