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