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州外人员来我州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均享受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子女与本地公民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